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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不是违纪的“挡箭牌”

2019-08-16 12:27:30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然而本案中,陈适民在担任单位一把手后,玩起了权力寻租的把戏,利用局长身份,大肆借钱甚至挪用公款,妄图“借鸡生蛋”圆自己的“发财梦”,最终却“鸡飞蛋打一场空”,受到纪法严惩。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的幌子,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住房、钱款等。陈适民以手中的权力为“钓饵”,向有求于他的承包商大肆借款,并美其名曰这是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小问题。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篱笆,也给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再次划出醒目的纪律“红线”。《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当下,总有一些人费尽心思打“擦边球”。公车严禁“私奔”就“借车”,公款只能“公用”就“借钱”,甚至巧以“借”之名行受贿之实。事实上,“借”不是贪腐违纪的“遮羞布”,那些打“借”字牌的党员干部,说到底,是通过出让手中的公权力,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来“私利”,其实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党员干部用公权违规借钱借物,必然面临跌落“陷阱”的风险。“借条”不是“护身符”,一清二白才是党员干部与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正确关系,这是党纪条规对党员干部的规定,更是干部廉洁从政的底线。

(作者杨正才系湖南省沅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