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审方能够走多远?恐怕许多人心里都没有肯定的答案。
去年,允许药店远程审方的省份数量大增,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施或试点远程审方。从现状来看,远程审方的确可以缓解药店执业药师不足的问题,但至今国家药监局没有就远程审方做出相关规定,而且有的省份也明确指出远程审方只是过渡性的措施。
所谓“过渡”,即允许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但有可能取消,将来也有可能作为辅助或补充的方式。当然,药店希望是后一种。
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33286人,环比增加4676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482499人,占注册总数的90.5%。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与目前全国的药店数量几乎相当,即使有部分门店按分级分类管理的配置要求必须增加执业药师,由于执业药师注册人数每年都在增加,最终还是能达到供求平衡。
到那个时候,作为过渡性的“远程审方”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早在2013年,就有湖南、广西、广州等省市陆续试点远程审方,随后,浙江、江苏、海南、青海和成都也进行了试点。不过,由于对是否允许远程审方存在争议,2016年,福建停止新批连锁药店试行远程审方,广州也于同一年明确2013年11月推出的关于《广州市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意见》效力终止,还有许多省份则一直抱观望的态度。
2019年“3·15”之后,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受到社会关注,允许药店远程审方的省份大增,包括吉林、云南、黑龙江、山东、陕西、江西、河北、山西等,加上已经试点的省份,其范围几乎覆盖全国。
有的省份对远程审方始终支持如一,如2017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在关于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第二项中明确指出“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注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远程药事服务”,并指出“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药店推广电子处方、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2019年4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规范》,在全省范围内支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
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地区不同,陕西和云南还鼓励开展、试点第三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陕西明确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探索、试点第三方执业药师数字化身份确认和远程服务,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补充,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而云南则鼓励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为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还可辐射到单体药店,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
不过,对远程审方设定的执业药师数量“门槛”上,各地有较大的差别。2014年浙江和海南先后试点远程审方,前者规定“以2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为基数,每增加2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算”,后者要求“门店在50家以内的远程审方系统至少要配备4名执业药师,门店超过50家的每增加20家门店必须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
广西与浙江相同的是“2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不同的是“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福建与浙江相同的是“每增加20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同的是“30家门店至少配备4名执业药师”;广州与青海相同的是“每增加10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同的是前者规定“4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后者要求“10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从这些“门槛”可以看出,在大部分省市的连锁门店远程审方中,一名执业药师至少为5家门店提供服务,最多不超过20家。
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试点远程审方,似乎全国实施远程审方已成定局,不过就此下结论似乎为时过早。
福建是最早试点远程审方的省份之一,在2013年就出台了该举措,但2016年3月停止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申请试行远程审方及新入网门店资质的确认,当时福建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远程审方不是法律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要求”。
不过到了2019年7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公布《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并为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药事服务。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电子审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连锁门店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可运用上述平台为患者提供远程药事服务。
即使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开始试点远程审方,但并不意味着远程审方的试点一帆风顺,前段时间福建省药监局发布《关于福建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16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该公示显示,在16家被查企业中有14家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且检查出有问题的项目均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存在问题包括“企业未能提供远程审方执业药师每年临床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和接受相关部门继续教育的记录”“上下班未通过指纹确认或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个别门店未设置远程视频,存在处方审核由门店非执业药师人员代签现象”等。
从政策层面来看,远程审方与国家现行法规有出入,因为药店配备执业药师是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中的硬性规定,如果允许正式实施,就意味着需要修改。现阶段一些地方如海南、浙江的温州都明确表示远程审方的期限是到2020年底。去年9月四川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试行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远程药事服务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但可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手段。
面对有关咨询,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是:“我局指导性文件虽然有效,但不是规范性文件,企业应在按照国家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基础上,将远程药事服务作为一种补充。”
今年5月,从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传来消息,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昆明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无论是否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均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也就是说,远程审方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即使药品零售企业有了远程审方,门店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再次强调了执业药师的重要性,该信息被一些业内人员解读为“叫停”远程审方的预告。
直至目前,仍有一些地区的基层监管部门不认可远程审方,认为远程审方有法律风险;有的地方对试点持谨慎的态度,如福建和广东都收缩了试点,而湖南不但将试点从长沙扩展到全省,还将试点期限从2017年延伸到2022年。
虽然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试点远程审方,因地制宜标准不一如对执业药师的配置数量不同可以理解,但由于有些标准相差太大或模糊,导致跨区发展的连锁药店无所适从,也对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有疑问。例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远程审方职务,而有些地方对此则不作要求。
耐人寻味的是去年8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前者明确对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允许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注册在总部,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在岗。后者则规定,远程药事服务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但可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手段。从目前已试点远程审方的省份来看,各有一些“态度”相同者。
显然,前者更受药店欢迎,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后者对日后的监管更符合实际,操作更具灵活性,既支持推行远程审方,又没有放松对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由于“互联网+”是必然趋势,可能后者能够走得更远。
远程审方走在全国前头的湖南,去年4月在发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的同时,还出台了《湖南省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规范》,对人员、设施、制度、开展处方远程审核的要求、执业药师的考勤等都做出具体、全面的要求,基本上各地的试点也都是朝着这个方向走。
毕竟,远程审方是由于执业药师配置的要求提高和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过渡性产物,当执业药师的数量充足时,远程审方是否还有必要存在呢?可能还要看到时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