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出重拳严惩虚假诉讼
5年半时间发现的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逾千亿元
◆ 形式多样隐蔽性较强准确识别有难度
◆ 干扰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削弱公信
◆ 发布审判指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 建立防范机制健全案件备忘记录制度
□ 本报记者 赵婕
涉及案件63起、合计罚款6300万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开出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最大罚单。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最高法立案庭了解到,面对虚假诉讼数量、种类多发的趋势,全国各级法院加大惩治力度,有力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保证正常诉讼秩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量大类杂发案率高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转移资产、骗取保险等目的的虚假诉讼不仅多发,而且量大类杂。
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虚假诉讼发案量最高的是在民间借贷诉讼。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共发现虚假诉讼6142件,占总量的46.36%。买卖合同、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的虚假诉讼发案量也较高。商品房销售、追索劳动报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年均增长较快,增幅均超过100%。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增长较快,共有涉及财产的虚假诉讼案件1.21万件,占比91.35%,涉案金额1166.81亿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964.07万元,其中,超千万元的1351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戴玥告诉记者,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当事双方系亲属、同事、朋友或者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等。
“在这种不符合诉讼常理的情况下,当事双方还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时,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往往都予以认可,对于无证据的事实均采用自认的方式。”戴玥说。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不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影响社会稳定。”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准确识别存在难度
据介绍,当前,各地出现的虚假诉讼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也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人民法院准确识别时存在一定难度。
从动机上看,53.84%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为非法取得债权、公积金、保险金等经济利益;29.65%的案件中被告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义务;8.45%的案件中被告人企图通过法院查封或冻结阻止他人分割资产;还有部分被告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掩盖赌博等非法债务,或者利用法院裁决优先分配资产,分别占比3.15%和7.22%。
从虚假诉讼所占用的司法程序上看,43.16%的案件涉财产拍卖、变卖、查封或冻结,22.73%的案件启动二审程序,21.81%的案件涉财产保全,15.75%的案件被告人起诉后又撤诉,10.83%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38%的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
虚假诉讼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刑民交叉案件时有出现。
北京朝阳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双方共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隐瞒受害人,伙同他人在公司章程中将受害人的出资方式篡改为土地使用权,后捏造受害人出资的公司向另一公司借款1020万元的事实。后另一公司将受害人出资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证据,致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另一公司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受害人名下土地的使用权。受害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
据统计,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共1302件。超两成刑事案件涉套路贷,超7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虚假诉讼手段上看,涉伪造、变造借条、合同、工资条等证据材料的占45.24%,涉隐瞒已偿还或已支付款项的占37.4%,涉虚增款项金额的占14.59%,涉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银行交易流水的占3.07%。还有24.65%的案件涉及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19.05%的案件为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
多种措施依法惩治
虚假诉讼已然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同时发布《关于开展执行异议、参与分配案件中规范与惩治虚假诉讼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202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建立联合机制打击虚假诉讼。
最高法针对当前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频发的情况出台相应审判指引。就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以物抵债”协议等虚假诉讼行为高发领域,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关联案件检索等方式,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案件备忘和记录制度,利用先进技术协助法官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再审申请和申诉信访制度等制度建设与规范,畅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制度,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虚假诉讼抗诉案件,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加强对出现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研究,寻找虚假诉讼行为规律,为有效规制提供指引,加大打击力度。
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