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7日电 (刘大炜 路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17日在北京表示,“十四五”时期,大陆林业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更好的投资环境以及新的机遇。
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在北京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就当天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表示,“十四五”时期,大陆林业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更好的投资环境以及新的机遇。 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在国务院台办17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胡元辉就《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答记者问。
对“农林22条措施”中台胞台企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相关内容,胡元辉介绍,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的繁育,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只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他说,目前持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台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和花卉的生产经营,对当地农民增收就业起到一定助力作用,对发展当地经济也起到积极作用。
就两岸花卉业的交流与合作,胡元辉表示,花卉是两岸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大陆花卉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重要的花卉消费地和进出口贸易地。两岸在花卉领域的合作已经探索了很好的模式。欢迎台胞台企来大陆投资花卉产业,鼓励大陆有关方面积极邀请台胞台企参加在大陆举办的花卉博览会、插花大赛等活动,也欢迎台胞台企积极参与花卉产品国家标准的拟订和申请,促进两岸花卉行业标准的互联互通。
针对台胞台企比较关心的林地经营权问题,胡元辉表示,台胞台企可依法从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具体过程中,台胞台企在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要通过地方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也应当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就这一问题,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补充,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法规文件,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林权,可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完)
【编辑:李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