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27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正值岁末年初,如何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备受关注。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如何?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有哪些举措?27日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近4年检方批捕危害生产安全涉案人员近4000人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3923件6934人,批准逮捕2348件3909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此类案件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同时,在事故类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案发原因主要是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相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不到位等等。
元明表示,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
“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高危行业领域风险点多面广,城市安全风险大,农村安全隐患突出,新行业新业态安全风险凸显,安全生产工作艰巨繁重,容不得丝毫松懈和半点马虎。”中国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说。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等重大事故,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山东青岛小珠山山火、山西临汾饭店坍塌、台骀山景区火灾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事故,当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发挥了职能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上级院加强业务指导,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元明说。
元明表示,两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介入侦查,并按照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检察机关要把握取证最佳时机,应邀参加事故调查或者在提前介入、审查批捕过程中,就要及时就完善证据体系、法律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指出,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越近,取证时机和条件越好。
元明说,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涉及众多被害人,社会影响重大,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涉事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发现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时追诉。
元明表示,由于安全生产事故过失犯居多,法定刑较低,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对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捕、不起诉的,均作了不批捕、不起诉。同时,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对因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及时了解被害方诉求,积极促成有关单位进行赔偿,保障了被害方合法权益。
“两法衔接”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
据悉,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协作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各地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各级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元明说,同时,针对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抗诉和检察意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安全生产‘两法衔接’涉及到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两个方面。”邬燕云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则增加了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的规定,都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邬燕云表示,近年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加强,有力打击和遏制了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对山东金矿爆炸事故,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他说。
元明表示,“两法衔接”机制总体运行顺畅,行政机关在重大安全事故调查阶段注重听取检察机关关于补充完善证据、法律认定等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注重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作用,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妥善处理。(完)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