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一袋过期戗面馒头获赔千元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董凡超
□ 本报见习记者 赵婕
消费者在某购物广场购买戗面馒头一袋,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购物广场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消费者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网上店铺购买果冻一盒,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异物,双方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儿童食品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推动人民法院更好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买到过期食品获赔1000元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戗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李某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果冻存在异物获赔1000元
【简要案情】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果冻一盒。后郑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异物(注:该果冻未拆封),经辨认后发现异物为蜘蛛。该果冻亦为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郑某在被告网上店铺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果冻,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类似蜘蛛状的异物。根据《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3.2感官要求”中,“状态”项目要求“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之规定,案涉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郑某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郑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郑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外包装信息缺失被起诉
【简要案情】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售卖食品。魏某在该店铺一次性购买了风干牛肉20袋,总共花费1000元。魏某收货后拆封10袋风干牛肉用以食用。但其所购买的风干牛肉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魏某遂以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为由,请求该公司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
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魏某的风干牛肉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案涉产品的外包装袋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魏某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魏某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
【简要案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出售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江某在该网店购买30瓶维生素胶囊食品,共支付货款8000元。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该维生素胶囊食品违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江某遂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网店上出售的维生素胶囊食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起诉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进口食品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但这并不代表进口食品必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相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该维生素胶囊食品。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已许可其在该进口食品上使用案涉添加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在配料中使用案涉食品添加剂,该进口食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销售的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对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故对江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