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2月2日电(记者张亮)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政法部门原正厅级干部于霆受贿一案日前一审宣判,于霆受贿24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据此前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于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此次吴忠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9月,于霆在担任中卫市副市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副书记,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兼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增加出租车指标、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8.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于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家属积极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于霆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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