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在全国首次推出审判阶段的公证调查令制度。该制度给在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供了调查取证的途径,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举证难的问题。
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说,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占有一定的比例,由此导致在案件审理中缺乏适用律师调查令机制的依据,律师调查作用发挥有限,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的能力也有限。
在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情况、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场地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必须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场地等信息,而当事人常因不知晓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工商税务等单位和组织的办事流程,不能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等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
在此背景下,北京三中院首推审判阶段以签发公证调查令的形式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工作机制。
目前,在审判阶段签发“公证调查令”相关工作主要在北京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运行。
公证调查令需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公证调查令的申领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签发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持令人为经法院审查批准并经公证机构授权,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而接受调查人,则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或有义务配合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公证调查令适用于对在审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及其他与案件办理有关的证据的调查收集,但需调查的证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保管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除外。
据方圆公证处副主任王瑞林介绍,为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方圆公证处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法合规的工作标准、保障有力的技术平台。经广泛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明确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应有的职权职责、必要的操作流程、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公证处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纠纷多元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实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北京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北京市公证协会党委副书记高鹏指出,由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是公证机构立足职能、服务司法的有力探索,有助于发挥公证机构人力资源优势、专业优势,促进法院审执工作高效运行,也有助于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质量。(完)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