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起虚假诉讼案经抗诉被改判 撤销原审判决和调解涉案双方分别被罚30万元
□ 本报记者 韩 宇
□ 本报通讯员 王立云 杨茜淳
为逃避履行债务,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企图利用生效法律文书偷天换日、蒙混过关,却不料被“检察”法眼层层识破……
近日,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屋开发公司)与大连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两起共涉案8592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判机关再审后,认定该案系典型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调解,涉案双方当事人分别被罚款30万元。通过检法两家共同努力,这起虚假民事诉讼案被成功纠正。
案外人觉蹊跷申请监督
2017年,此案的案外人赵某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赵某称,2010年10月,他通过竞买得到某集团公司的债权。次年9月,该集团公司又与其签订抵债协议,确认用大连某区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的八套房屋使用权抵偿债务。
本以为顺理成章的事,赵某却发现该土地和相关房屋在2009年12月已被法院裁定查封。原来,2009年7月,某房屋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集团公司曾在1998年12月向其借款38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某项目,借款时间一年。借款到期后,因该集团公司无力还款,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某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抵偿本金2000万元,剩余本金和利息待资金情况好转后再分期偿还。但某集团公司始终未依约办理手续。
因双方对所诉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集团公司10日内给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民诉法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9年10月,某房屋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该民事判决,查封某集团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房产。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债权人,赵某始终觉得事有蹊跷,认为某房屋开发公司和某集团公司的民事诉讼案是虚假诉讼,遂向大连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证据不一致支票竟为伪造
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大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综合判断、查证发现,实际上某房屋开发公司先后对某集团公司起诉了两次,分别请求法院判决某集团公司支付2000万元本金和1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集团公司支付2000万元本金,第二次诉讼,双方达成调解,约定集团一次性给付房屋开发公司6592万元。
而在两次诉讼中,某房屋开发公司的陈述与提供的借款证据均不一致。在第一次诉讼中,某房屋开发公司表示3800万元借款均为银行转账,但仅提供了某集团公司开具的三张发票联作为证据,没有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据材料十分单薄,不足以证明借款实际给付;第二次诉讼中,其陈述3800万借款中有2450万元是支票支付,其余1350万元为现金支付,而出具的两张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不仅在金额上与第一次的陈述有巨大差别,其开具日期也明显晚于发票开具的时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点。
与此同时,某房屋开发公司主张的公司之间现金支付1350万元也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及企业财务惯例,而涉pvsu的两张支票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其实际的生产、入库、交货的时间也与出具的支票时间不一致。后经检察官调查,两张支票竟然是伪造的。
此外,某集团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所有的某区土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或诉讼,隐瞒了案涉土地和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法院因虚假诉讼行为查封了有争议的土地及相关房屋,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查明后,大连市检察院就两起案件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辽宁省检察院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认为此案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决和调解,驳回房屋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编辑: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