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根据办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同时,要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其中,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4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此外,办法还确定了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需要满足的工作要求。其中特别强调,申报的城市(县)必须“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8.27 宗边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