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都被纳入到民法典的保护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张艺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闹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侵害了医护人员身心健康,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轻者,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则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张艺馨看来, 民法典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不仅仅是一扇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门”,更是一种尊医重卫时代新风尚的引领。
“检察机关在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除了关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还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张艺馨说道,要将民法典理性又温情的一面践行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让医者多一份关心,让患者多一份理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还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张艺馨告诉记者。
“民法典第1219条特别规定了医院对患者的说明义务,第1225条规定了妥善保管病历及提供查询的义务,第1226条规定了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第1227条规定了禁止给患者‘过度检查’的相关内容。”张艺馨介绍说,这些规定都能有效缓解医患矛盾, 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让患者去医院看病看得放心,买药买得安心。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过错原则,除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外,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张艺馨解释道,1222条明确规定了患者所受损害需是在诊疗活动中,同时将遗失病历及违法销毁病历情形作为过错推定的法定事由,较侵权责任法而言更为细化和完善。“此条款适当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患者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这些规定都能有效防止医生被医闹所伤的悲剧。”张艺馨说, 以暴泄愤的方式绝不可取,患者及家属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