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希望能尽快审理我的案子,我才能给家人、朋友一个交代。”2020年7月20日上午,河南漯河的于法杰得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其涉嫌贪污犯罪的再审案件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被郾城区人民法院中止审定。
什么是不能抗拒的原因?8月12日,于法杰来到郾城区人民法院,与他之前得到的答复一样:没法解释,不好解释。8月13日,于法杰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出狱后喊冤了10多年,离再审开庭也过去快9个月了,眼下离洗刷冤屈只差一步,希望当地法院能尽快审理案子,还自己一个清白。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落马,被指涉嫌贪污
1983年,于法杰毕业后被分配到家乡许昌市鄢陵县一个乡镇上任林业干事,1998年升任翟庄乡乡长;2001年,于法杰又进了一步,任翟庄乡党委书记;在当了6个月的乡党委书记后,于法杰调任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
可能是上天眷顾这个踏实肯干的农家子弟,从乡镇干事到区财政局局长,于法杰的仕途一帆风顺,其间还得过河南省委表彰的优秀党员领导干部、“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称号。
但在2004年4月,也就是在被评为“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一年多后,于法杰从财政局局长的位置上落马了。2005年9月,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是贪污罪。
时间回到2000年的元月,时任河南省漯河市翟庄乡乡长的于法杰经过当时任乡党委书记李东亮的同意,保管了一笔来自漯河市一上市公司合法领回的70万元占地补偿款。“我没有擅自保管。”于法杰告诉记者,当时领回的70万是存在由他保管的乡政府的一个对公账户上,每一笔支出都经过了当时的乡党委书记的同意。
然而令于法杰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笔由时任乡党委书记指定让其保管的70万,让他在几年后被指控涉嫌贪污罪判处数年有期徒刑。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05年9月30日,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以郾检刑更诉(2005)45号起诉书指控于法杰三项犯罪事实。
1、2000年1月31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从擅自保管的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支取20万元,在没有告知任何人此款为占地补偿款的情况下,于2000年1月31日、2月2日分5次将其中的19万元借给翟庄乡机关财务,并要求机关财务会计、出纳给其出具个人借款的借据。
2、2000年2月1日,时任翟庄乡长的于法杰以支付龙塘村工作经费的名义,从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支取50000元后,将此款连同后来从自己擅自保管的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支取的5万元据为己有。
3、2000年8月29日,时任翟庄乡长的于法杰以向谢铁毛支付修路款的名义,从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支取7万余元,以支付修路款的名义将其中的5万元据为己有。
其中最有争议的是第一项款项,而被控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罪名则被法院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第一款项中,19万元中的4万元指控贪污欠妥,且于法无据;于法杰以个人名义将保管的公款借给乡财务,财务人员向于法杰出具4张借条,并在乡财务账上显示为个人借款,证明该15万元借条系乡政府借于法杰的款项,乡财务会计曾让于法杰完善手续并说明该款的性质,但直到于法杰调出该乡,财务账上仍显示系于法杰个人款项。
该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由于法杰非法持有,于法杰具有实现占有该债权的行为,占有该债权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即已经实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但于法杰不认可这个说法。他告诉记者,这个借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条,是当时会计为入账自己写的一个凭证,因为这上面没有规定利息、还款日期等一般借条上应有的要素。同时他还认为,借条上的内容只能说明是从他这儿借的钱,而不是借他的钱。
“说我财务管理不规范我完全同意,说我贪污压根站不住脚。”于法杰说,如果他有意贪污被指控第一项中的15万元公款,为何在收到借条4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向乡政府要回15万公款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2005年12月16日,郾城区法院认为,于法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于法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现对公款的非法占有,贪污未得逞,属贪污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对其减轻处罚。
郾城区法院判决于法杰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5年。于法杰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漯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郾城区法院定罪部分,撤销于法杰量刑部分,改判4年。
十年漫长申诉路,迎来最高法“再审决定书”
虽然不服判决,于法杰仍在狱中积极改造,争取了8个月减刑,于2007年底出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路。
“思想压力非常大,没法对人说,说我是被冤枉的,别人也不信。”8月13日,于法杰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讲述了他十多年来漫长的申诉路。2009年年底,他收到了漯河市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年,他又收到了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望其息诉服判。
从2013年到2018年,于法杰每年都要去北京4到5次,向最高法申诉。但申诉要花钱,丢了公职的他干起了收废铁。“晚上10点在漯河坐火车,早上6:10到达北京,这样能省住宿费。”
“我只有坚持,也相信随着社会进步法律完善,总会有机会公正重审我的案件,家人和朋友也总劝我别跑,怕伤我身体,但我自已说服不了自已。”漫长的申诉路,于法杰走了十多年,在2018年终于迎来转机。2018年5月29日,最高法下达了(2018)最高法刑申44号再审决定书:原审据以认定被告人于法杰具有非法占有15万元土地补偿款的故意的证据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这个再审决定书下来后心情无法表达,非常激动,总算有了希望和盼头。”于法杰说。同时最高法的这一决定书也改变了河南省高院之前的决定。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刑再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同日,河南省高院还去函要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重审时,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翟庄乡财务人员的证言只能证明从于法杰处借钱,但不能证明于法杰系以个人名义出借,亦不能证明钱是公款还是私款,财务人员均是在款项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记入“暂借款于法杰”科目,因此,不能据此推定于法杰以个人名义借出公款;第二个问题是,涉案的15万元均用于了公务支出,于法杰始终未向翟庄乡主张债权,即使于法杰主张了债权,亦不能排除于法杰在收回债权后继续作为公款保存或用于公务支出的可能性。因此,原审在具有上述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于法杰具有非法占有15万元公款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基层法院中止再审,律师解读“贪污未遂”
2019年11月,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当时说是6月11日给我判决书,后来又推到7月20日。”于法杰告诉记者,7月20日他到法院后拿到了郾城区法院于7月17日下达的刑事裁定书,但这则裁定书并没有他一直所期盼的结果。裁定书上写着: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于法杰曾向发判决书的法官询问是什么不能抗拒的原因,“但他解释不了,之后也跟郾城区法院院长电话沟通过,院长说我这个案子需要跟省高院、最高法汇报。”8月12日,于法杰再次来到郾城区法院询问“不能抗拒的原因”,依旧没有得到答案。
“光是郾城区法院,我就来过五次,什么时候能恢复审理,也没有给我一个具体时间。”于法杰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自从拿到裁定书后,他曾去过省高院、漯河中院等多个部门了解情况,也曾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过上诉书,但被以“中止审理,不予受理”驳回。
郾城区法院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的重审,但因为案中有一个关键人员在监狱服刑,因疫情,法官无法见他。
本案中,所提到的“贪污罪”与“贪污未遂”该如何认定?8月13日,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时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除此之外,在此案中关律师还赞同河南省高院要求在重审时注意的两个问题。她认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如果公诉机关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足以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而对于案件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中止审理,关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四款,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就应当恢复审理。
“我就是希望能尽快还我清白,让我能够做人,我现在做人都没法做。”于法杰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