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8月13日电 (索有为 全小晴 陈小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通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13日依法对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宁智强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宁智强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8亿余元人民币;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宁智强等1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湛江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开始,宁智强纠集一批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注册成立了大量公司,利用并操控亲属或身边“马仔”,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息转贷给他人,同时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牟取巨额利益,并长期通过殴打、威胁、恐吓、拘禁、滋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追债,逐步形成了以宁智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多达44起,造成多家企业倒闭,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湛江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