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即将迎来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提出——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关了之”“一放了之”
本报北京8月7日电 (记者张伟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透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提请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
据臧铁伟介绍,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
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等。
近年来,不时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对此,有意见提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有反对意见认为,对刑罚不能过度依赖,降低刑责年龄未必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降龄”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热点。
对于法律是否要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力度的问题,臧铁伟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低龄化的问题。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惩治、教育挽救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臧铁伟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他说: “此次研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于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收容教养制度作了完善,通过专门学校,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张伟杰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