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发布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 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问题
中新网北京7月31日电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和“代表人推选难”三个方面的问题,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问题方面,“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林文学说,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了1.67亿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布会上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完)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