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高凯)针对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续期是否缴费等相关问题,中国法学会专家7月31日在北京表示,需要国务院、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形,作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和规定。
7月3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吹风会,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针对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续期是否缴费等相关问题,中国法学会专家在吹风会上表示,需要国务院、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形,作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和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交费期限不完全一致的问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建议:“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建议不要再收费。如果期限确实比较短的,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 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部被视作“全时保护”的法典公布后,其中的“自动续期”令很多人安心,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引发关于续期缴费的新的疑问。
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的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王利明称,相关问题在物权法制定时就引起很大争议。
王利明表示,民法典第359条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这是2007年物权法确定的一个重要规则,可以说是给老百姓财产权或者说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的特殊规定,真正给老百姓吃了一个定心丸。
关于产权到期后要不要收费的问题,王利明认为,首先不能全免。他指出,住宅建设用地期限有的只是20年,有的是70年,当时70年交费跟20年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全免很显然有欠公平。
他同时指出,但也不能像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样重新交一遍,这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
针对实践中存在交费期限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孙宪忠建议:“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建议不要再收费。如果期限确实比较短的,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
王利明表示:“如果当时已经交了70年,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现在的规定是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来就专门收费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对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孙宪忠表示:“从立法角度来讲,这个任务就基本上完成了,但有些问题要进一步落实。”
他指出:“下一步可能需要国务院、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形,作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完)
【编辑: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