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政策,对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了反家暴的公益属性。 家庭暴力是‘公害’,需要国家干预。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妇女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中心校教师刘蕾高度关注家庭暴力现象。
法律虽有规定,但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框架仍存在许多问题。黄美媚提出,比如关于以诉讼方式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 权益救济,我国法律仅将其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出于保护子女等原因不愿提起离婚之诉的受虐妇女其权利如何获得救济?证据难取,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权益如何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协助义务主体是否履责尽职、如何监督?前配偶以及家庭寄养关系间的家暴问题如何规制?对未成年人的忽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遗弃等消极行为是否视为家庭暴力?
这些问题值得深思,检察机关也在努力作出更多尝试。今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针对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徐卉表示,从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以及各个国家经验来看,大多采取 多机构协作联动模式。但实践中,发生家庭暴力伤害后多由妇联来协调,而妇联没有相应的资源,多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执行仍不到位,无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反家暴工作缺乏更加有力的推动。
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夏敏证实了这个观点。他表示,实践中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已有规范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 内发动力不够强,反家暴法中的责任主体职能发挥不到位,相互间多机构合作的衔接缺乏规范性要求,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得反家暴法规定的措施不能更好实现立法目的。
反家暴
检察公益诉讼被寄予厚望
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是这个“推动者”吗?“检察公益诉讼能否在反家暴领域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的 赋权 ,以及这种赋权在相关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可操作的衔接与空间。”夏敏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都可以作为求助机构。但在诉讼机制上,家庭暴力案件为自诉案件,只能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自愿提起诉讼。
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早期探索阶段,徐卉就提出建立反家暴公益诉讼机制,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检察机关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反家暴公益诉讼,并且围绕这些反家暴公益诉讼主体设置相关配套的诉讼规范。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渐成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反家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被寄予厚望。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是个难题。儿童、老年人等受害者长期受制于施暴人,很难留取证据。对此妇联做了很多工作,但还需要更专业的司法机关参与。”徐卉认为,检察机关在 调取证据上的专业性、整合资源上的便利性,较之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均更适合作为 诉讼主体。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刘蕾表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以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
“以检察公益诉讼弥补制度缺陷,协助并监督责任主体,促进建立联席机制,将有效保护处于制度和执法边缘的家暴受害弱势群体。” 黄美媚说。
家庭暴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刘蕾特别提出, 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代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单位向法院申请。 对于家暴受害人依法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在黑龙江4岁女童被家暴的案件中,涉案的“继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女童生母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是以诉讼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黄美媚认为, 通过对具有反家暴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等进行监督,是检察公益诉讼实现价值的重要途径。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类型均可适用。
在受害人、近亲属、社会组织等均未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作起诉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亦可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提起的诉讼中;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弥补现有体制中反家暴工作职责主体的监督缺位;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在依法追究家暴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等诉讼请求。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夏敏认为,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也可以有所作为,应当将此纳入公益诉讼,在受害人不申请,相关可代为申请的主体也不申请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可向法院为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本身是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来设立的,相关规定属诉讼程序规范,同样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申请属于公益申请,具有独立价值,不同于代为申请主体的申请,更便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开展检察监督,有利于保护令目的的实现。
刘蕾同时建议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最高法共同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专题调研论证,就受案范围、起诉标准、诉讼请求、执行监督等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家暴大多存在于沉默中,每一次打破沉默,也是在为反家暴出一份力。拒绝沉默,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做弱势群体的坚强后盾。
“作为社会公害,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需要众多机构和组织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干预。”徐卉表示,相关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希望检察机关能在家庭暴力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文字:闫晶晶编辑:史红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