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表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
国新办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可以对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请问中央遵照什么原则、方式行使这些管辖权?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对案件管辖进行划分?
沈春耀介绍,法律的第55条,中央行使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形。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负有宪制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也有它明确的定位。法律第12条规定,它要承担主要责任。还有一句话“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这是一个总的要求。在案件的管辖和处理、审理方面也应该遵循和贯彻这一精神。
沈春耀说,法律的第40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个一般规定。“但本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样目光就转到第55条,关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本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什么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种: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说,实事求是讲,这种情形我们都不愿意看到。出现困难局面,出现重大现实威胁,我们不愿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和因素。
沈春耀表示,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什么程序呢?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样的程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下,才能启动或者行使中央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执法诉讼活动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
沈春耀指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一旦出现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那是非常严重的情况。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现在法律确定的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避免出现那样的情形,用低强度的这样一种方式来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要防止和避免出现严重的情形,所以这次制度安排是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