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却被减刑?中国最高检“以案正法”
中新社北京6月3日电 (记者 张素)12名缓刑罪犯均无重大立功表现,却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检方进行监督纠正,法院最终采纳检方意见,对12名罪犯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上述案情出自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对外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最高检重申,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
最高检同日还发布了另两个案例:“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及“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康某生于1999年9月,201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拟对其提请减刑,并征求检方意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向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对罪犯康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2018年7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裁定假释。
“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中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分析该案例时说,但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需要“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
在“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中,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原科长张某、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原负责人赵某,接受王某某亲友请托,违法为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检方遂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对张某、赵某立案侦查,又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方的监督意见,决定对王某某再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检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关键在于审查发现问题后进行调查核实和监督纠正,发布上述指导性案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