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助力被性侵少女获赔精神抚慰金
□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曹鑫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交议案,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增设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大多数只是获得民事赔偿,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少之又少。近年来,江西律师在办理性侵害法律援助案件中勇于探索,积极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争取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努力。
赣州市赣县区居民大军的女儿小花出生于2005年8月,是一名初二学生。2018年9月,小花与同学小明(2003年2月出生)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2月,小明明知小花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在学校女生宿舍与其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二人发生10次左右性关系。2019年5月,小花被查出怀孕。
案发后,小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得知消息的大军精神几乎崩溃,小花也无脸再去上学。大军找到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吴智尧寻求帮助。
“两人都是少年且为恋爱关系,如要获得精神抚慰金等经济赔偿,打官司很难得到支持,只有通过调解。”吴智尧告诉大军。
鉴于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他本人也属未成年人,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此前已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了解,小明跟父亲和继母一起生活,父亲忙于养家糊口,忽略了教育,对儿子的行为感到十分内疚,愿意赔偿女孩家的精神损失费。不过,担心赔偿数额太高负担不起,也怕赔钱后小明还要坐牢。
“只要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小明的量刑是有帮助的。”吴智尧耐心做小明父母思想工作的同时,积极联系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从不影响小孩今后成长角度考虑,在赔偿到位并得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情况下对小明适用缓刑。
在法援律师的周旋和办案人员的协助下,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由小明父母赔偿小花家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小花所在中学与小花就民事补偿达成协议,支付5000元补偿款。
鉴于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判处小明缓刑。2019年12月,赣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争取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其监护人的支持,仅有律师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张忠良告诉记者。
家住南昌市东湖区的未成年幼女轩轩出生于2008年4月,是一名单亲母亲抚养的未成年幼女。其母亲因工作原因无力照看轩轩,于2015年10月将其送交某托管所全托。
2015年底至2017年1月,托管所负责人之父夏某以给轩轩零钱相利诱,多次实施猥亵。
2017年5月,此案经东湖区公安分局侦结后将移送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一般只会支持直接损失费用,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张忠良建议轩轩母亲,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
然而,张忠良多次联络被告人的女儿及其代理律师商量民事赔偿事宜时,对方均一口回绝。“可以以被告人拒不认罪、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为由,向法院提交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请求。”张忠良建议轩轩母亲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届时将托管所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希望法院判决其承担一部分精神抚慰金。
2018年4月,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3年。夏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等待二审判决期间,张忠良为受害人写了将被告人夏某及托管所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的诉状。
二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后,轩轩母亲看到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不希望今后的诉讼加深对轩轩的伤害,决定放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也随之撤销。
“因托管所负责人在民事案件中存在管理不当责任,原设想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承担一部分精神抚慰问金。”张忠良说,轩轩母亲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放弃诉讼,使得援助律师为其争取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没能最终实现。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编辑: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