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抢票,“中间商赚差价”合法吗?
又到一年春运时。一张张小小的车票,是千万归乡人的牵挂。2020年春运的火车票已正式开售,这场世界最大规模人口迁徙的背后,是为了买到热门车次火车票的“抢票大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通宵排队的现象早已一去不复返,购票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孕育了各式各样的抢票形态,也滋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今天,咱们来聊聊网络抢票这个话题。
前不久,有关倒卖车票罪的庭审直播,以争议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一名江西青年刘某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935个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通过抢票软件,收取佣金替人抢票3700余张,个人获利30余万元。二审中,诉辨双方围绕刘某的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利用抢票软件购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焦点展开辩论。最终,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尽管该案还未宣判,尚需等待结果,但人们通过这场诉辨,知晓了什么是倒卖车票罪,即根据刑法规定,“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知晓了什么条件下构成“情节严重”,即根据1999年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是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从这个意义而言,这场庭审无异于一场普法公开课。事实上,2006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108起由基层法院判决的倒卖车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共计判决103起。这些案件都在警醒我们,任何人都必须办事循法,法律面前没有侥幸。
然而,真正引发舆论关注的是一个疑惑:同样是收取佣金的抢票行为,携程等第三方网络代购车票平台以加速包等形式的收费抢票是不是也构成违法?关于这个问题,检察院提供了关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范围包含票务经营行为的证明,并且,刘某举报携程网、飞猪网、微信、高铁管家等抢票软件后,公安机关回复是查实无据。但这样的回复,并未消除争议。从早前的“好友助力”、购买“加速包”,到后来的购买会员提供抢票服务、购买“保险套餐”提高抢票成功率……面对巨大的抢票市场,第三方平台花样不断翻新,使得争议不止,难有定论。可以说,一系列新变化新特点,导致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作出细化规定和相应调整。
高铁网从“四纵四横”向“八纵八横”不断迈进,12306候补购票服务已覆盖所有车次,电子客票让广大旅客购票取票、验票乘车更加方便快捷,种种措施都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加大供给力度,优化春运等节假日调配的尝试和努力。在软硬件升级的同时,我们期待网络抢票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便捷出行和自由购票的平等选择权。
这正是:春运回家抢车票,莫要迷信加速包;加大供给优制度,出行舒心没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