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中医医院原院长受审 陈志刚 摄
中新网宜昌11月11日电 (陈志刚)湖北宜昌市猇亭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雄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刘雄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鲁某等8人财物602.5065万余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2年至2014年5月,上海商人鲁某向宜昌市中医医院供应医疗器械设备价值1100余万元。为感谢刘雄在设备购销中给予的帮助,鲁为刘雄的女儿购买汽车,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刘女一套房子。刘雄实际收受财物价值共计371.3298万元。
指控所列细节显示,2016年9月,刘雄去上海给女儿买房。鲁某将个人2012年购买的位于上海普陀区126.19平米的公寓,以原价554万元的价格卖给刘雄。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双方签订了700万元买卖合同。后经专业房产公司评估,该房屋当时实际市场价值890余万元,与实际支付买房款相差341万余元。
刘雄当庭认罪。但其辩护人认为,评估公司认定的890万元的市场价值不符合该案的交易实情。应当以合同价700万元认定为房屋的市场价。即刘雄在购买鲁某房屋交易中收受的贿赂为146万元,而不是341.02万元。
猇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莉当庭表示,最高法在2007年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个市场价格通过委托中介进行评估确定,符合法规和司法惯例。
检察机关指出,任职期间,刘雄在确定药品、医疗设备等供应商这些方面,大搞权力寻租,一次又一次地挑战党纪国法,甚至到了不给红包就给脸色的地步,短短6年间受贿高达6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雄收受8人600余万元,除一人的行贿事实是调查机关立案前掌握的外,其他都是刘雄到案后主动交代,应当认定刘雄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刘雄及其家人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完) 【编辑: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