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宁波9月10日消息(记者曹美丽)《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宁波即将进入生活垃圾分类强制时代。个人和单位如果不按规定投放垃圾,将被处罚款。不过,违法行为人可以用社会服务来折抵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是破解“垃圾围城”的必然之路。早在2013年,宁波市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目前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置设施12座,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3%,支持率达到97%。
如果说之前的垃圾分类以倡导、引导为主的话,那么从今年10月1日起,随着《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的实施,宁波的生活垃圾分类进入了强制时代。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将生活垃圾分成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应该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施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比如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值得关注的是,《宁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和特色。
一是既坚持城乡统筹,又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但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
二是建立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施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规定了管理责任人。
三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比如对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但违法个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