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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问责利器的效力

2019-09-06 18:42:38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修订后的《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执行《条例》,要有效发挥问责利器的效力。

把问责变成“鞭子”。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条例》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以“行为+结果”作为责任判定依据,防止问责泛化。问责是责任准确认定,要本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原则进行精准问责,做到是哪一级、是谁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追究到谁,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避免随意伸缩问责标准,真正把问责的鞭子打准、打实、打在痛处。

把问责变成“良药”。实行终身问责是修订后的《条例》一大亮点。依照《条例》,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人走了责任也随之抛弃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改观。问责时限不因问责对象的职位、工作变化而改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对历史、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干工作,而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肆意妄为。为避免被终身问责,党员干部会注意不犯或少犯错误,从而防微杜渐,防“病”于未萌。

把问责变成“警钟”。《条例》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问责是针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坚决打板子、甩鞭子,既打疼形成震慑,又打响警示他人。问责是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准、规范、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强化问责意识,把握问责原则,控好问责尺度,压实问责效果,让问责利器发挥出应有的效力。(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