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该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新一代儿童是幸运的,作为不折不扣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原住民,他们可以尽享技术带来的丰富“红利”。而同时,也遭遇种种难测的风险,特别是由于陷阱多、自我防范能力不强,更容易遭遇伤害。今年儿童节前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被称为送给儿童的礼物。而如今,礼物送到儿童手里,令人欣慰。
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到“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再到“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该规定针对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回应了舆论关切,体现了保障儿童权利的制度初衷。
当今之世,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已是国际共识,也是各地各部门的基本通识。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下,全社会有责任携手努力,最大程度减少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侵袭,最大程度为儿童建造有安全感的互联网世界,最大程度让儿童享受互联网馈赠而不被裹挟。
毋庸讳言,当前一些互联网平台缺少操守,他们把儿童当成赚取工具,甚至直接“消费”儿童。比如有的直播平台盯着儿童,有意无意地把儿童当成目标用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还有的电子游戏运营商千方百计地诱惑儿童沉溺其中,大发横财,不仁不义。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疯狂而危险的。
此外,有的网络运营者挖空心思地收集儿童的个人信息,从存储到使用,从转移到披露,没有一项正当的,更遑论合规合法。该规定明确提出, 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这正是剑指一些网络运营者没有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等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还针对不少网络运营者故意设置陷阱收集信息的做法画出了“高压线”,比如,网络运营者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绝的后果;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这一细化措施极具针对性,一旦获得不折不扣地推行,意义深远。
有句话说得好:“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不难判断,该规定深孚人心,但如何让大家服从,特别是网络运营者服从,则需要监管部门发力、需要全社会监督,需要监护人承担好该承担的责任。
有专家认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维护儿童的三种基本权利: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并尽量保持儿童隐私与儿童发展权之间的平衡。出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不是让儿童远离互联网,更不是让他们排斥移动互联网,而是规制不法行为,让儿童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和接受互联网时代的“馈赠”。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保护儿童权利,众望所归,也是势在必行。推进儿童的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技术升级上努力,还应在部门协作上努力,更需要各个责任主体尽责,儿童成长的环境越健康,国家和民族就越有希望。(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