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4月20日电(记者张伟)作为中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贵州出台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此举旨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发展格局,切实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
记者20日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上述消息。
贵州省生态环境良好,生物复杂多样,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统计显示,贵州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度位居中国全国第四,而单位面积上的生物种类居中国全国之首。贵州省共有野生脊椎动物1053种,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为181种,包括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32种,如黔金丝猴、黑叶猴、黑颈鹤等,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149种,如猕猴、穿山甲等。
近年来,贵州省持续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系统持续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回升。与此同时,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也逐年增加,对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在贵州,野生动物肇事主要体现在人身伤害、家禽家畜伤害、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害等方面。不完全统计,贵州每年受到野生动物的直接侵害造成的损失在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贵州省林业局副局长缪杰表示,在此背景下出台《补偿办法》,既是依法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矛盾、增强公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积极性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贵州省生态文明制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治理能力的发展需要。
《补偿办法》共16条,明确了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流程。《补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缪杰说,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是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和严格的受理、认定程序,不是无条件的政府买单。
《补偿办法》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只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符合《补偿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时,才有可能获得补偿。同时,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挑逗或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是不予补偿的。
《补偿办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伤残和造成死亡的,国家按规定进行补偿。贵州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副处长易茂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明确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补偿标准。《补偿办法》借鉴了中国其他省区的补偿标准,结合贵州省情而制定的。
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一级调研员冉景丞建议,针对野生动物肇事,除依法补偿外,还应该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措施。应该做好防范,特别是对人身安全保障的防范;加强对家禽家畜的防护,减少野放,加固圈舍;在经常发生野生动物损害庄稼的地方,改变生产模式和种植内容,改种一些不易被野生动物损害的种类。管理部门应严密监测辖区内野生动物活动情况,对种群数量和环境容量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开展科学调控,保障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完) 【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