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16日电 (陈杭)为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北京推进生态涵养区立法,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的违法行为,处以生态修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共6章55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自今年6月5日起施行,旨在保障首都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杨武林表示,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个区全域,以及房山和昌平两个区的山区,面积约为1.11万平方公里,占北京市的68%。
条例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为合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罚则,达到以罚款促保护的目的,条例规定,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评估该行为已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生态修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情况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杨武林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检查,推动有关方面不断完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一点一滴地解决问题,建设好保护好北京民众的大氧吧、后花园。(完)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