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立红 济南报道
在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与某商行、淘宝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新闻发布会现场。韩国健 摄
2020年4月,王某在淘宝网上某商行购买了NIKKA日本威士忌酒6瓶。王某收到货物后饮用了其中1瓶,后经观察发现酒水包装显示制造商位于日本国东京都,且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遂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与某商行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
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故案涉酒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淘宝公司如实向法院提供了某商行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王某也不能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某商行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行退还王某货款2880元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28800元,王某向某商行返还所购商品(如不能返还实物,则从应付购物款中以每瓶480元予以扣除),驳回了王某对淘宝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东强说,近年来,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维护问题日益突出。他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几类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其次,消费者要保存包括价格、产地、保质期等证据,看清货物之后再签收。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再次,如果商家躲避消失、无法联系,网络交易平台亦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