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9日介绍,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左右。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2020年人民法院对124万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金额达5000多亿。
最高法今日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访谈,访谈现场,有提问称: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这种情况,即被执行人不是不想履行,而是确实没钱履行?对这种案件法院是怎么处理的?能否将其归为不讲诚信?
“往往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穷尽了一切措施,想尽了一切办法,但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刘贵祥举例,一个僵尸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确实还不起钱了。还有一些个人债务,债务人仅有一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需财产,背负债务,收入又有限,即使想还也没能力。“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左右。”
刘贵祥指出,“我本人认为,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这类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做生意有赚有赔,人的一生谁也难免会遇到天灾人祸,对确实丧失履行能力的“穷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都没有谴责的余地。
刘贵祥介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果确属这种情况,一方面对债权人采取相应的司法救助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中会采取终结执行措施,我们的专用术语是终结本次执行,也就是专门建立一个信息库,进行专门的管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据统计,2020年人民法院对124万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金额达5000多亿。虽然,我们不能把无能力还债的人纳入失信名单,只是限制高消费。道理很简单,没有能力还债,就没有理由高消费,但没有能力还债,不是赖账,逃避债务,不应当纳入失信名单。这也是失信惩戒与单纯限制高消费的区别之所在。
刘贵祥表示,法律文书可以定纷止争,可以判明是非,但无法包打天下,无法达到消除当事人所面临的一切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社会风险的效果。当事人在进行各种交易和社会活动中,要注意用法律武器防范风险。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