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少年考验期违反规定被起诉判刑
最高检发布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
□ 本报记者 周斌
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5件案例中,既有考验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的案例,也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例;既有异地协作开展考察帮教的案例,也有对涉嫌数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说,筛选法律适用准确、办案效果好、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办案规则予以明确,供各地参照适用,引导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良性运行,依法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表现好缩短考验期
【办案经过】一天晚上,17周岁的高中学生胡某某到一副食品商店,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
胡某某归案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经综合评估认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之后,检察机关立足胡某某系在校学生的实际,围绕亲子共同需求,确立“学业提升进步,亲子关系改善”的帮教目标,并且根据社会调查列出阻碍目标实现的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如: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吸烟、饮酒;接受心理辅导;接受监护人监管;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阅读法治书籍并提交学习心得等。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学校、社区、家庭三方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围绕所附条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教。
考验期内,胡某某表现良好,参加高考并考上某影视职业学院,还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等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检察机关决定将胡某某的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并对最后两个月的帮教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相关记录封存。
目前,胡某某已经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心态乐观积极,家庭氛围融洽。
【典型意义】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委托异地考察帮教
【办案经过】牛某初中三年级辍学后打工,加入某传销组织。瞿某发现自己被骗至该传销组织,要求离开。该传销组织负责人安排牛某等人进行阻拦,牛某积极参与对瞿某实施堵门、言语威胁等行为。瞿某在其被拘禁的四楼房间窗户前探身欲呼救时不慎坠楼,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因该案系成年人与一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公安机关进行分案办理。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牛某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牛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列出详细的社会调查提纲,并通过牛某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对牛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社会交往、家庭监护条件、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并促成牛某与被害人和解。在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牛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鉴于牛某及其家人请求回户籍地接受帮教,办案检察机关决定委托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考察帮教,并指派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进行工作衔接。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牵头成立了由检察官、司法社工、法定代理人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办案检察机关定期与当地检察机关帮教小组联系,及时掌握对牛某的考察帮教情况。牛某认真接受帮教,并提前还清赔偿款。考验期满,检察机关综合牛某表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回访,目前牛某工作稳定,各方面表现良好,生活已经走上正轨。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撤销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唐某(作案时17周岁)与潘某(作案时14周岁)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相约至某广场斗殴。唐某纠集10余名未成年人,潘某纠集8名未成年人前往约架地点。双方所乘车辆行至城市主干道红绿灯路口时,唐某等人下车对正在等红绿灯的潘某一方所乘两辆出租车进行拦截,对拦住的一辆车上的4人进行殴打,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综合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成因及帮教条件并征求公安机关、法定代理人意见后,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官、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某酒店负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开展考察帮教工作。
因唐某自控能力较差,无法彻底阻断与社会不良人员的交往,法定代理人监管意识和监管能力不足,在经过检察机关多次训诫及心理疏导后,唐某仍擅自离开工作的酒店,上班迟到、旷工;多次夜不归宿,经常在凌晨出入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与他人结伴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人员助威等。
检察机关全面评估唐某考验期表现,认定唐某违反考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唐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以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