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2月27日电(记者杨稳玺)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宁夏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发文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原则上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发放小额临时救助。
据介绍,宁夏要求乡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档次,细化救助标准;实施临时救助时,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采取普惠式平均发放;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补充登记对象资料、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必须提供相关支出证明或凭据,不能简单地依据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实施临时救助。
同时,宁夏规定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次拨付一般不高于30万元,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给予补充;一年内申请人因同一事由需要二次救助的,乡镇、街道必须报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乡镇、街道未经同意不得因同一事由实施二次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办公用品采购等非临时救助范围。
据了解,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拨所辖乡镇、街道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灾难性生活困难的救助专用款项;宁夏鼓励乡镇、街道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