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2月8日电 (记者 李爱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8日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尹国惠说,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对内蒙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该《条例》共8章70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一章中,该《条例》规定官方将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内容。
在“加强社会协同”一章中,该《条例》对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了每年5月为内蒙古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5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9月为内蒙古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尹国惠当天在接受记者提问时如是说道。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萨仁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守望相助、团结奋斗,赢得并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出台《条例》,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完) 【编辑:郭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