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助力营造干净的体育环境
增强体育从业者规则意识守法意识
● 反兴奋剂是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一直坚持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不断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工作
● 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是我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重要举措
●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做好相关规定的协调和衔接,厘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完善兴奋剂违纪违法的处罚机制
□ 本报记者 徐伟
□ 本报见习记者 刘欣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此举标志着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反兴奋剂是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一直坚持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不断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工作。时值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期间,此举显得意义更为重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是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重要举措。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反兴奋剂任重道远
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由来已久,最早甚至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代奥运会。有文献指出,古代奥运会曾出现运动员服用草药和饮酒以追求更好成绩的现象,这可以说是兴奋剂最早的雏形。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服用兴奋剂参赛,明显有违公平竞争的精神。
在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奥运会上,美国马拉松运动员希克斯服食了“士的宁”,成为现代奥运会史上第一个可查到的服药选手。
在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丹麦自行车运动员克詹森在比赛中猝死,尸检时发现其死因是服用酒精和苯内胺的混合物所致。由此,反兴奋剂的问题引起了国际奥委会的空前关注。
1964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在奥运村的洗手间里,运动员丢弃的注射器随处可见。随后,国际奥委会决定于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开始实施兴奋剂检测。
2003年3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届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了历史上第一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06年足球世界杯开幕式前的一天,国际足联大会投票决定全面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至今,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成了反兴奋剂国际体系的一员。
目前,兴奋剂的品种不断增多,这无疑加大了反兴奋剂斗争的难度。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据统计,我国2021年兴奋剂目录共含兴奋剂品种358种,比2020年兴奋剂目录增加9个品种。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员韩勇介绍说,使用兴奋剂后参赛不仅损害运动员的身体,同时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但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以及使用的隐蔽性,反兴奋剂的斗争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
提升反兴奋剂水平
确保干干净净参赛
2018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布《2022年北京冬奥会参赛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强调全面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水平,确保干干净净参赛。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反兴奋剂工作,尤其是不断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水平。韩勇介绍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签署和加入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承诺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的认可。体育法将反兴奋剂纳入国家法范畴,《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规则》等均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治日报》记者检索后发现,在以往的实践中,使用兴奋剂面临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内部作出的违规处罚。
韩勇分析说,在同兴奋剂斗争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赛等纪律处罚手段规制运动员的自用兴奋剂行为是有效的,失去参赛机会对运动员是极大的惩罚。但对于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曾指出,未来世界反兴奋剂斗争的焦点之一,应该是如何鼓励政府更多参与打击运动员辅助人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我国已经开始以刑事手段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司法解释只能在现有刑法罪名的基础上进行,而当时并无涉及保护体育公平竞争和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刑法条款,所以司法解释无法对此作出规定。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为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
“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韩勇说。
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积极做好规则衔接
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郜松江介绍,目前,我国反兴奋剂方面的处罚和规则已经比许多世界体育强国都严厉和丰富。
那么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后,体育人使用兴奋剂是否都受刑法规制呢?刘岩说,舆论界近来经常提及的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实质上是指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被列入刑法条款。
“依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并非所有兴奋剂违规行为都构成犯罪。另外,哪些比赛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此类比赛的预选赛或资格赛是否也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还有待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刘岩说。
韩勇表示,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制的并非运动员自用兴奋剂行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般由体育组织利用行业规则来管理,国家并不介入。需要注意的是,反兴奋剂斗争需要出重拳,但并不意味着涉兴奋剂案均需担刑责。刑事处罚是反兴奋剂最后的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据介绍,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能够有效强化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增强体育从业者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机制。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做好相关规定的协调和衔接,厘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完善兴奋剂违纪违法的处罚机制。
郜松江说:“兴奋剂违法行为虽已‘入刑’,惩戒方式全面且严厉。但在刑事程序上,还缺少更多的具体案例借鉴,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相关司法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规则予以解决。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兴奋剂问题时,还要积极和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做好衔接。”
刘岩认为,我国对兴奋剂的走私、非法经营等源头行为,以及非法提供、引诱、教唆、欺骗使用等行为进行打击,旨在进一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营造干净的体育环境。
“反兴奋剂要从娃娃抓起。”韩勇说,在今后的反兴奋剂工作中仍然要加强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使运动员意识到兴奋剂滥用的危害,从而能够主动抵御兴奋剂的侵蚀。同时,还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食品、营养品、药品环境还存在一定缺陷,误服误用导致兴奋剂阳性的案例并不鲜见。一方面要对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及相关人员加强教育,避免误服误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营养品、药品环境。
刘岩认为,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及其会员应当在反兴奋剂领域多做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宣传,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教育,反兴奋剂法律与规制研究,纪律处罚及其听证,体育仲裁等方面作出更多贡献。 【编辑: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