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月19日电 (王天石 马润娇)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一中院)19日消息: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口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梅某鸣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梅某鸣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对梅某鸣退缴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庭审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梅某鸣在先后担任三亚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海口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曾某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二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梅某鸣在涉嫌受贿被留置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于到案后将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200万元,并表示尽快缴纳剩余罚金。由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生效并移送执行。(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