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两个“一般”震慑力不一般
12月27日,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已经为人所不齿,性侵未成年人,尤为人所痛恨。每有未成年人被摧残被践踏,总能唤起公众的恻隐之心;痛斥丧尽天良的犯罪分子禽兽不如。为保护未成年不受性侵,多严格的法律,公众都觉得理所应当;处罚实施性侵的罪犯,再重的惩罚,公众还觉得有余辜。事实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最大化、特殊、优先等词语,足以说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
201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2912人,起诉猥亵儿童犯罪5124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302人,三组数据较上年度均有大幅增加。这一方面证明了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同时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形势严峻,任重道远。
打击犯罪,并非惩罚力度越大越好,罚当其罪,是司法重要原则之一。何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要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除了适用法律条文时适度从严从重,此次提出的两个“一般”,即“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意义很不一般。这是依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做出的重要决定,有利于形成更为强大的震慑力,为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戕害提供更多安全保护。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意味着认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极为恶劣,而且也不管其是否继续危害社会。有此罪行,就要依法判决,判决了就要执行,不讲条件,不给机会;一般不得假释,意味着基本上与提前释放无缘,必须老老实实服满刑期。正如很多受性侵孩子父母主张的:不需要金钱或者物质上的赔偿,只想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贾亮 来源于北京晚报)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