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引发公众强烈不安,多次引发是否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而在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发后,这样的讨论达到高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立法机关在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现实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对民意作出的积极回应。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多发,被害人被严重伤害的后果,每每令人触目惊心;而在主观上,个别未成年人作案手法老练,对危害行为及后果具有明确能力。主客观一致,决定了他们不应再受到无原则庇护,而应纳入刑法规范范畴,让他们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必须实现的正义,也是被害人应得的正义。
从立法机关角度,既然保护人民群众免受犯罪不法侵害是刑法最重要功能,那么,完善法律以织密保护人民群众的法网,就是其职责所在。
今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首次提出,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公布后,社会反应不一,两种声音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措,应格外慎重,暂时不宜下调;另一种声音则认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只限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而且二审稿提出是“致人死亡”,下调的“口子”有些小,建议将性犯罪等严重犯罪纳入其中。
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确认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公众多年呼吁终于有了结果。和草案二审稿相比,下调的“口子”大了一些,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纳入打击范畴。不过,罪名仍限定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性犯罪等未做规定,则体现了立法机关慎重的一面。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司法机关多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对未成年人也会产生震慑,立法效果值得期待。不过,打击只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的一环,每个环节的工作都做好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现状才会有根本改观。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编辑 唐泽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