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12月15日电(尚明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免费试用电信业务期满后未经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12月15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南省电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是继江西、辽宁、湖南省之后,全国第4个完成地方电信行业立法的省份。《条例》的制定过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立法工作始终,在价值取向上以保护电信用户利益为导向,同时平衡各方利益,解决河南电信市场发展和管理中的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目前,电信市场依然存在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为此,《条例》将用户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进行规范,就电信用户的服务选择权、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投诉与申诉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民用建筑开发者、所有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此,《条例》第五十七条设定了罚则,对于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的问题上,《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针对电信收费问题,增加了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增加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此外,《条例》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用户消息的限制、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