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是国家卫生城市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 濮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 “行业统揽,牵头抓总”的原则,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以及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处 (乡镇)、社区 (村)是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要成立相应组织,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本区域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发[2016]5号),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活动,落实健康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实施目标管理制度。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
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实行量化考核。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工作落实。
第九条 实施工作例会制度。市爱卫会办公室要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每季度要召开工作例会,每半年要召开形势分析会,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爱卫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屡次不改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实行周五城市清洁日制度。每周五确定为城市清洁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据责任划分,开展城市清洁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爱卫会办公室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民生需求,瞄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大杂院)、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环卫设施、市容市貌”等短板问题,每年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提档升级。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市爱卫会办公室在城市醒目位置设国家卫生城市标示,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 (社区、村)”创建活动。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单位、健康主题公园等创建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评比。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 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和城区各乡(镇)办实施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季度组织一次。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得分61分至8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均为优秀的评为红旗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年,提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均为较差的评为黑旗单位,是省级及以上文明、卫生单位的,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建议取消评优资格。
对全年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被评为较差单位的,对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季度考核单次被评为较差单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新闻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年未能通过省级暗访、省级技术评估和国家暗访的单位,根据省、国家反馈的情况确定问责对象,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授课和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培训学习,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市财政和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财政投入,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城区人口数每人不低于5元纳入年度预算,且每年的卫生城市保持和三年的动态复检不再重新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