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11月27日电 (记者 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此前已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其在另一地的财产。当一地法院执行财产数额不足,申请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已超过时效。
27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典型案例中,“CL诉SCG案”的申请人就遇到上述难题。因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获准许,以至于申请人在香港提起的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许可申请程序因超过时效而被禁止。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说,这体现出原司法协助安排的缺陷,以及对禁止于两地同时进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7日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被形容为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这份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香港特区受理的仲裁案件60%以上有涉内地因素。“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等专家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补充安排》将使执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
肖胜方说,如果预估被申请人在内地或在香港特区一方的财产数额不足以满足执行仲裁裁决,律师们可在两地同时申请。
黄进提醒,两地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两地执行财产数额超过仲裁裁决。
受访专家注意到,《补充安排》扩大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其中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表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补充安排》还新增关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规定,通过建立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
“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司艳丽说,此系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建立完备的仲裁保全协助,协助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公约,实现了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和更广泛的互信。(完)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