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车”人员被判危险驾驶罪
本报讯(记者张翀 通讯员崔彦伟 黄一燕)环卫车巡路时,发生撞击追尾事故,造成三车连环追尾、两人受伤。经调查,环卫车司机方某属醉酒驾车,其班长罗某明知方某饮酒,仍指派其上路作业。4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交警对驾驶员方某、环卫班长罗某按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驾驶员方某、班长罗某分别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武汉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今年1月12日晚8时43分,武汉市洪山区一路口发生一起三车追尾事故。经调查,肇事环卫车属于湖北某保洁公司,车上坐着两名男子,驾驶员系56岁的方某,副驾驶位置的向某也因事故受伤。当时,他们正在开展融雪防冻巡路作业。
环卫车上两名男子表示,当天傍晚,他们班组一起吃饭,本以为不用值班,就喝了一些白酒,结果临时接到上级通知需要巡路,同桌吃饭的班长罗某知道大家喝了酒,还是安排他们出车。
事发时,方某驾驶环卫车行至路口时,错将刹车踩到油门上,撞上了前方的出租车。经抽血检测,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2mg/100ml,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三倍以上,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多方调查取证,罗某是该保洁公司员工,也是该班组班长。他表示,事发当天,大家聚餐前曾接到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饭桌上,除了下半夜值班司机,其他人都喝了酒。晚上7时许,微信工作群突然接到通知:上半夜还是要安排值班人员巡路。罗某便安排方某巡路。
接受调查时,驾驶员方某、班长罗某都表示,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的,已认识到错误。班长罗某表示,夜间车辆较少,所以有侥幸心理。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方某醉驾承担事故主责;不会开车也未曾上车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员工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责。4月21日,洪山交警对方某、罗某按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
洪山警方介绍,之前的醉驾案件都属“同桌、同车、同罪”,经全市摸排,方某、罗某一案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以危险驾驶罪一并立案。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受被告人罗某指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洪山警方表示,该案警示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亦会受到刑事追处。
张翀 【编辑:张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