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重庆报道
日前,重庆市住建委、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重庆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称,此举旨在规范重庆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支付租金周期超三个月的资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明确要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为在重庆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颁布之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前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时,同步提交监管协议及账户信息。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监管账户开设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监管期限等应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保持一致。
此外,《通知》还明确,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违规企业将面临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处理
《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相关协议,不得通过隐瞒、教唆诱导、强制条款等任何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房屋租赁贷款相关业务。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其拒绝执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当事人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多地出台措施堵住长租公寓监管漏洞
事实上,长租公寓频频爆雷后,成都、西安、深圳、杭州等地出台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管控的措施。9月11日,成都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自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要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
10月30日,西安也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监管。“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监管银行须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监管账户信息。
而早在去年11月,杭州就曾发布通知称,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在本市范围的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