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学术不端,是否侵犯名誉权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学术不端 论文抄袭 检举揭发 名誉权
●概述
近年来,关于抄袭、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的例子频频曝光。揭露学术不端行为有利于维护健康的学术环境,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但在检举和揭发时,时常出现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那么在揭露学术不端过程中,如何保护名誉权不受损害,值得反思。
●案例
某高校学生王某在参评奖学金时,怀疑竞争对手赵某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嫌疑,于是在社交媒体散发赵某花钱找“枪手”代写论文的消息。事件持续发酵,学校得知后,经查证发现,赵某存在学术不规范现象,论文存在过度引用的问题,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撤销了其奖学金评选资格。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但赵某认为王某过分夸大事情的严重性,且在大众面前贬损其人格,认为王某行为侵犯其名誉权。
●法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1024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1025条)
●专家说法
张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学术不端应制裁,检举揭发有边界
近年来,互联网上频频曝出抄袭、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的事例,引发社会公众广泛议论。法律鼓励人们检举揭发学术不端行为,我国2016年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其中第14条规定:“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2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由此可见,如今处理学术不端问题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揭露学术不端权利也受我国法律支持和保护,同时该权利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避免突破法律的界限。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和第1025条也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在对学术不端现象进行监督时,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也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因此,公民在揭露学术不端现象时应当把握分寸,应对检举揭发内容进行细致把控,要对所检举揭发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能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事实。
结合本案,王某检举揭发赵某学术不端一事,经学校查证属实,学校撤销赵某参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这对于端正校园学术风气,营造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对此应予以鼓励。
但同时也应认识到,揭露学术不端的权利不应被滥用,在检举揭发的过程中,王某将该事在网上进行散布,使用夸张的表述,严重贬损赵某人格,极大降低了人们对赵某的社会评价,致其名誉受到损害,对此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这对于维护风清气正之学术氛围、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认识到,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揭露学术不端的权利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避免触犯法律。
(本报记者王金虎采访整理)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