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电 (李纯 黄钰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将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同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制度。
其一是科学界定生物安全的内涵要求。该法律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其二是明确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即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三是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袁杰表示,生物安全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其四,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该法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其五则是健全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安全法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此外,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袁杰说。(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