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深圳经济特区正式建立,这座因改革而生,因开放而强的城市,缔造了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40年风雨兼程,深圳法院积极适应特区发展,着眼促进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为特区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大鹏一日同风起
1982年,深圳中院创立之初在罗湖区红宝路的这三排平房内办公。左右为办公室、中间为审判法庭。
1982年的深圳中院会议室兼接待室,桌椅自备。
深圳法院的创业历程是伴随着《春天的故事》开始的。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宝安县成立深圳市后,原宝安县人民法院亦随之撤销,成立深圳市人民法院。1981年3月深圳市升格为副省级市后,深圳市人民法院也于1982年1月1日随之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成立,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
“成立之初,全院只有3排简易的平房,不足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条件非常简陋。那时,每当集中开会,干警们要自带座椅,聚集在‘竹棚礼堂’。案件开庭审理时,还得找别的单位借房子、借场地。”93岁高龄的深圳市第一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曼在受邀为全市两级法院的青年党员们讲党课时,回忆起当初的情景说。
就是这样简陋的“竹棚礼堂”,肩负起了党和国家的历史使命。彼时的特区,处在两种法律体系及社会制度的交汇点和临界线上,国营、私营、合营、外企等多种经济模式共存,国内国际、境内境外中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房地产等各种矛盾纠纷和案件纷至沓来,新的课题不断涌现,这一切都需特区审判机关作出回答。
“几乎每天都要面临新的难题,找依据?当时的规定没有涉及。找类案?国内没有一起。怎么办?作为特区法院,我们拿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胆识,借鉴和运用大量国外、境外的有益做法,向国际惯例靠拢,以开创性的工作调整特区各种矛盾冲突。”李曼轻抚着当年的案卷感慨道。
“改革深入到哪里,开放扩大到哪里,经济发展到哪里,审判工作服务就适应到哪里。” 深圳法院秉承这样的工作理念,拨开迷雾,着眼促进公正司法行动,增强司法公信力度,让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在特区这块儿新开垦的广阔田野上耕耘。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深圳法院从只有20多名干警的县级法院,发展成为下辖11个基层法院、3个法庭和22个派出法庭的中级法院,全市法院各类工作人员已达4000多人。1982年,深圳全市法院案件量仅641件,而在2019年,这一数字达到了59.9万件,法官人均结案量492件,深圳中院收结案总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中院第一。昔日的“竹棚礼堂”,早已被信息化、现代化的办公大楼替代,临时简陋的审判庭也已全部变成标准配置的科技法庭。40年的改革浪潮席卷而过,在深圳法院身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红杏枝头春意闹
1993年,《特区法官》电视剧首映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队伍是法院工作中最具决定性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深圳法院就有一支这样的队伍,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他们把芬芳青春奉献给最爱的法治事业,在特区发展的宏伟蓝图上,踏下一个又一个坚实的脚步。1993年《特区法官》上映,这部以当时6个典型案件为拍摄原型的电视系列剧,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和讨论。该剧生动地反映了特区法院的实践生活,记录了特区法官在审判领域辛勤耕耘的劳动成果,展现了特区法官们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胆识和气魄。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外来务工人员日渐增多,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年均达到万件以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2005年4月,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民六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实行“三优先一救助”(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的审理原则,简化审判程序,加大对困难农民工救助力度。2006年,创新推出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新机制,再一次突破劳动争议纠纷先仲裁、后司法的解决路径,将资源雄厚的人民调解力量引入劳动纠纷中来。2008年11月16日,在全国优秀农民工表彰大会上,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以其扎实的工作、过硬的成绩,荣膺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集体。
2008年,深圳中院民六庭被评为“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公正、求实、创新、奉献”的深圳法院精神通过身体力行的传承,深深烙印在每一个深圳法院人身上。
近年来,深圳法院更是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深化改革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制定《深圳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和《青年人才培养办法》,建立审判专业人才梯队和青年后备人才库,10名法官获评全国、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加强“学习型、研究型”法院建设,定期开展理论素质能力、涉外商事裁判思维、庭审驾驭能力等多层次业务培训,建立深圳法院文化交流中心,与深圳图书馆合作共建法律分馆,《求法》和《法治宝安》杂志入选全国法院“百强期刊”。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调研课题33项,获全国、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奖31项,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2项,深圳十大优秀法学成果奖2项。
敢打硬仗、善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高素质队伍,已经成为深圳法院的宝贵财富:近5年,深圳法院就有77个集体、248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宝安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南山法院、“全国优秀法院”福田法院、“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深圳中院研究室、“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全国模范法官”汪洪、李振宇等一批先进典型。
轻舟已过万重山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末,市场经济诸多新生事物在深圳率先出现,传统法院中简单的内部业务分工,已难适应社会需求,深圳法院开启了以审判专业化为重点的司法改革,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立案处、涉外庭、房产庭、劳动庭等一系列专业化审判机构,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分工明确、配置全面、管理科学的专业化审判机构格局。
2000年到2011年,伴随经济社会逐步进入发展转型期,深圳法院开启了以办案规范化为重点的司法改革,探索推行了包括标准化办案工程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成为新时代最鲜明的主题,深圳法院以体制突破为重点,率先启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继续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破冰开路。近年来,深圳法院更是精准发力,完成安排部署100项改革任务,其中8项改革被评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入选数量全国第一。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改革开放40周年成就展》丛书专门编辑了深圳法院卷。深圳法院凭借着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在司法改革道路上探索实践的同时,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的“深圳经验”。1991年,深圳中院立案处(庭)的设立就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之一。
1991年,深圳中院率先成立全国第一家立案处。
“1991年之前,我国法院传统的‘立审合一’的做法弊端不小。”深圳中院第一任立案处处长郝丽雅评价道,“立案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和扯皮现象不仅使得诉讼效率低下,还给当事人行使诉权带来诸多不便。”
将立案分离出来,破解这一难题。在借鉴香港和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深圳中院在1991年率先成立了全国法院第一个立案处,把“立、审”分开,奠定了中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基础。“立案处的设立方便了群众诉讼,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告状难’的问题。”郝丽雅说道。
然而,立案处的设立只是从机构上将立案和审判分离出来,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立案难”问题,必须从制度上予以破解。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在此之前,刚刚成立不久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对立案登记制进行试点。2015年1月28日,深圳前海法院正式成立。这个成立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的法院,从诞生开始就被定位为“综合性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在前海法院先行先试的基础上,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在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
“立案登记制很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比如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窗口释明难度增大、‘送达难’问题逐渐凸显等。”深圳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唐国林表示,“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深圳法院近年来不断改革创新,通过改造升级一体化的诉讼服务大厅,上线运行‘深腾微法院’APP,打造‘E网送达平台’,全面深化繁简分流改革等举措,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
举首回看万岭低
深圳中院建院伊始,开庭审案实拍。
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标准。深圳法院始终坚持把审判质量作为法官职业责任的核心内容,贯穿和体现到法官的全部职业行为中,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一个个标杆性案例由深圳法院打造:
1991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国首宗股票纠纷案。
全国第一例股票纠纷案——1990年,陈文彬与宋伟荣共同炒股,宋擅自以股票丢失为由向证券公司挂失,陈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二人共同购买的股票进行分割,并对宋伟荣罚款5000元。该案是全国法院受理的首例股票纠纷案件,对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刚刚兴起的股票市场起到重要规范引导作用。该案的妥善处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全国第一例期货纠纷——1992年,梁锦涛因百事高公司未退还其委托期货交易的资金和盈利,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定双方协议无效,判决百事高公司返还资金,追缴期货交易利润上交国库。
全国第一例保护外国发明专利案——1994年,澳大利亚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发现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该发明专利并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其产品,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富威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经调解,达成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协议。该案作为全国第一例保护外国发明专利的典型案件,被用作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重要资料。
2006年,深圳中院主持召开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全国第一例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2006年1月,深圳中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清算案,2011年6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审核确认债权总额43.9亿余元,追回破产财产3.48亿元,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大鹏证券是我国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后首家进入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也是全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最早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该案的妥善处理,为我国证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
……
近年来,深圳法院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连续启动“审判管理年”“审判质量提升年”“审判质量全面提升年”活动,各项办案质效指标持续向好,34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典型案例,17件案件被评为广东改革开放40周年经典百案。
其中,华为诉美国IDC案为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胜诉第一案,全球首例运用“FRAND”原则裁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作为改革开放40周年全国40个重大司法案例,入选国家“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
2011年12月6日,华为以全球通信标准专利运营商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华为与IDC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谈判旷日持久,而通过司法判决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诉讼在全球司法实践中均无例可循,本案的审理难度显而易见。
“我们愿意接受挑战。作为深圳的法院,创新性、国际性的司法实践课题无可避免。就个人来说,我们十分珍惜这个探讨国际前沿法学问题的机会。”本案主审法官之一祝建军接受采访时说道。
主审法官们经过数个月对案件细节仔细推敲,研究100个案卷,持续6天开庭审理,最终形成8万字的长文判决书。2013年2月4日,深圳中院对此案正式宣判,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同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至此,这场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的知识产权纷争落下帷幕。
深圳中院就华为诉IDC一案的审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和反垄断领域的司法实践上,走在了全球司法创新的前列。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这是首宗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作出的判决。2013年,英国《知识产权管理》(即MIP,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福布斯)就IDC案将2013年年度案例奖授予华为,为当年中国大陆唯一入选的案例。
40年砥砺前行,深圳又一次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深圳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肩负新历史使命的深圳两级法院,将以矢志不渝的为民初心和敢为人先的使命担当,围绕五大战略定位,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释放改革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郭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