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联合发文严惩“碰瓷” 防止出现“降格处理”和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会上介绍,《指导意见》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官方首次对“碰瓷”作出界定
会上介绍,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也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但在案件办理时,需要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
如何界定“碰瓷”?《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同时,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切实做到区别对待给予从严或从宽处罚
会上介绍,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此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
劳东燕表示,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碰瓷”团伙涉黑涉恶按相关罪名处理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在回答问题时介绍,要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
他表示,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以及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针对公安机关下一步工作,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统筹/刘晓雪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