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濮阳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处理,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力度,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护航营商环境优化。
全面划定问责对象。《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问责的对象。
精准确定问责情形。《办法》明确,落实惠企政策不力,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24种情形,属于问责的范围和情形。科学界定投诉流程。《办法》规定,投诉受理坚持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市委营商环境办负责全市范围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及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区、市直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本领域内的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市场主体(投诉人)可通过电话(0393-6666580)、网络投诉平台(登录“濮阳营商环境网”www.pydc.gov.cn/pc/,或关注“濮阳督查”微信公众号)、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来信来访(市委营商环境办督查四科)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诉。
分类确定问责方式。《办法》明确,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按行为者在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对情节较轻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处理;对情节较重的,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由投诉办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段利梅 通讯员 张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