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
中国新闻周刊评论员/闫肖锋
发于2020.8.17总第960期《中国新闻周刊》
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予以释放。为了这一天,53岁的张玉环盼了将近27年。
良知应是最高判案准则。江西高院的良知、勇气和担当值得点赞。但赞赏不能代替对冤案的深刻反思,人们一方面希望对造成这一人间悲剧的人严惩不贷,另一方面也希望反思现有司法体系的缺失。
首先,张玉环称“遭刑讯逼供、电击蹲桩、被狼狗咬”,对这些控诉理当查实并追责。
其次,更应检讨的是司法体制的弊端:一是“有罪推定”,二是破案率考核指标。现实中,冤假错案的发生涉及很多方面,既有“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也有控辩失衡的庭审结构。
相比“赵作海案”和“呼格案”的“被动平反”,“张玉环案”的平反难度和阻力显然更大——因为“有罪推定”,张玉环在缺少关键证据的前提下被定罪;因为控辩失衡,在江西高院终审裁决时,竟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究其原因,执法者在“有罪推定”的思维主导下,很容易通过刑讯逼供按图索骥。而对于刑讯逼供,“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又往往将被害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人身自由受限、缺乏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想要对执法者进行举证又谈何容易?
四中全会鲜明提出要以庭审为中心,其实质就是要破除以侦查为中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注重证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推广“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凡判案皆可追溯、可追责,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
此外,制衡“有罪推定”的重要力量还在于尊重律师权利。律师是法庭上的一方,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因此律师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更重要的是,司法体系还必须审视以破案率为首的考核指标。破案率之于公安机关,如GDP之于政府部门。将案件侦办指标化,尤其是严打时期更是如此,造成了无数冤假错案。
早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提到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只有在考核指标上正本清源,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
当然,冤假错案的发生并非侦查一个环节的失误,也要看到起诉、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这就涉及整个司法事务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相互制衡问题。理想的司法状态下,侦查机关提供的不自洽的证据链多会被驳倒,破案率考核压力不应左右案件的最终走向。所以回归法治理性的尝试,更需着力于司法机制的自我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专业能力,强化公检法三者的制衡结构;另一方面,要通过人事权、财权与行政机构分离,构建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
每一次冤假错案的曝光,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也是对法治信心的打击。相比启动国家赔偿机制,全面启动责任追究势在必行。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少一些张玉环式的人生悲剧,才能不辜负“为前夫奔走”的宋小女们的努力。
《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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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