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9日电 (记者 张素)被羁押近27年、曾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张玉环近日获无罪释放。几乎同时,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羁押近16年后改判无罪的吴春红,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由此,冤假错案纠正之后相关进展如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等问题引起关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撤销原审裁判的同时,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现行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0年、2012年两度进行修正。实践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依据。2014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3315件。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在受访时援引上述法律文书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9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张玉环可获得339万余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具体到本案是119万元。
张玉环案再审辩护律师王飞说,还未确定该案的国家赔偿金额。吴春红的家属及代理律师对河南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表示不满意,称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围绕国家赔偿的焦点还在于谁来支付费用。翟继光回答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于预算收入大部分源于税收,因此也可以认为国家赔偿费用由全体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可以要求具有过错的公务员承担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指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该法条同时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人员的刑事责任。”张玉环对着镜头说。王飞也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启动相关的追责工作。事实上,他们在案件再审审理时曾以张玉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不充分,决定不启动排非程序。
“26年过去了,即便当时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撰文分析称,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答案恐怕是“不会”。在一些类似案件中,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王飞以河北“廖海军案”为例说,“时间久远不应成为追责的阻碍”。蒙冤近20载的廖海军于2018年8月改判无罪,遂向唐山市纪委监委提交了对当年办案人员的追责控告书及证据材料。2019年8月,办案民警、唐山迁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唐山市路北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评论认为,对刑讯逼供者启动刑事追责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方面明确释放出“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信号。罗翔也表示,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主要因为它在程序上不正义,而不仅仅因为它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那么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然而“类似张玉环案的悲剧就会不断重演”。
如何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恩海撰文指出,从媒体报道来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讯逼供。从立法上看,中国已形成较完善的防止刑讯逼供机制,不过,单纯依靠立法难以实现良法善治目标。
王飞认为,杜绝刑讯逼供要从两方面入手。其一是依据现有制度,对刑讯逼供者进行严厉追责,让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其二是完善制度保障,比如“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中应当赋予律师在场权”。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防范刑讯逼供并不是打击司法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强调依法办案,也是从根本上保护司法人员。此外,刑事诉讼结构上侦查强势而审判弱势,导致公检法司难以形成有效制约,继而导致面对冤假错案时纠偏能力不足。消解冤假错案形成土壤的关键在于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 【编辑: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