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8日电 (记者 张蔚然 梁晓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8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细化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规定。
草案指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在计税依据确定方面,建议处理好与主税的关系,做到有序衔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需要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增值税、消费税改革还在进行中,草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只作原则性规定,为改革留出必要空间。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对“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范围的认定,指出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完)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