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民法典》公布后,有观点认为,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规定仍过于原则,不便执行。此类民法典具体实施问题还需哪些保障?
对此,7月31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解释,对于房子70年到期后土地出让金如何交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非常复杂,现在规定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来专门就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至于房子70年到期后要不要收费?王利明表示,这在物权法制定时就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民法典》中有关收费和减免的问题,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规定,“有的用地期限只是20年,有的是70年,70年交费跟20年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如果全免了,对70年的也不公平。所以,现在还不能做到全免。但是,也不能说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交一遍,这个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他建议,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了,而且费用交得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不要再从老百姓这里收费。如果期限确实是显著比较短的,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